劳动争议存在哪些特定的原则

黔南律师事务所 2519

劳动争议存在特定的劳动原则包括着重调解的原则、及时处理的争议原则、重在基层解决的存特原则以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等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原则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时效是一年。

一、争议劳动争议存在哪些特定的存特原则

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如下:

1.着重调解的原则。调解必须在自愿、原则合法、劳动公正的争议基础上进行,但不能久调不决,存特损害当事人的原则利益。

2.及时处理的劳动原则。不论是争议企业调解委员会、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,存特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处理劳动争议,防止矛盾激化。

3.重在基层解决的原则。也就是就地就近的原则,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,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,基层人民法院审理,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调解、仲裁和诉讼活动,也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和妥善解决。

4.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。包括主体合法、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等方面。

5.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在行政上存在隶属关系,但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,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。

二、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分类

按照法律规定分类即可。

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条

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,适用本法:

(一)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;

(二)因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;

(三)因除名、辞退和辞职、离职发生的争议;

(四)因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、福利、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;

(五)因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;
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。

三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

律师在线提醒您,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1年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

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。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

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,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,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
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,仲裁时效中止。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

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;但是,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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